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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重要还是知情权重要?一份艾滋病患者的判决!

阅读数:            发布:2023-02-03

我们造了门,因为我们害怕猛兽;

我们造了锁,因为我们害怕人类。

1985年,是中国改革开放40年当中最举足轻重的一年。

那一年,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厦漳泉三角地区开辟为沿海经济开放区。

中国的大门向世界全面打开。

那一年的6月4日,一名35岁来华旅行的阿根廷青年,在从西安返回北京的途中,突然出现、症状。

他被协和医院外宾部收治。医生追问病史,得知15年前定居于美国洛杉矶,是名同性恋者,也是一名“瘾君子”。再进一步追问病史,患者告知自己近两年分别得过卡氏肺囊虫病。

检查发现这名患者的免疫系统几乎全线崩溃,胸片显示双肺弥漫性羽毛状及斑片状阴影,任何抗感染的药物对他都无济于事毫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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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入院次日病情即急转直下艾滋病人自述,尽管予以了积极处理,还是于6月6日上午因抢救无效死亡。此时距离其入院仅仅只有40个小时。

导致那名年轻的外籍患者死亡的疾病是个前所未有的名字:。

这是北京协和医院诊断的第一例艾滋病,也是中国发现的首例艾滋病。彼时,人类发现艾滋病并定义为“”才仅仅4年时间。

32年之后,2017年5月8日,有一个小伙子谢某在内江市一家公司刚满一个月的试用期,第二天公司要求他做个入职体检,他就去了。

谢某觉得这只是个普通的检测而已,可是医院却检测出他得了艾滋病,这个结果让他感到大吃一惊,也让他感到天崩地裂。

2017年6月9日,公司以“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聘用他。

谢某认为,他已经和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公司这样做就是歧视艾滋病患者。于是不服,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法院的调解下,公司答应了双方签订两年的劳务合同,并且公司在2017年4月7日至2018年3月31日支付谢某双倍的工资63000元。

重新返回原工作岗位的他,对这一结果并不满意,仍然心存芥蒂,又以隐犯侵权为由,将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内江市市中区疾控中心、内江市疾控中心诉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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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在起诉书中称,他于2017年5月8日应聘某公司要求前往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参加入职体检。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在未告知他且未取得要求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他的血样样本提供给内江市市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由其委托给内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血样进行了艾滋病携带检测。

而我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23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因此,谢某认为,是否为艾滋病感染者是自己的隐私,自己有自主决定是否公开和检测的权利,三被告未遵循法律规定,违反了自愿检测原则,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取样、检测并获取相关原告隐私信息,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向他书面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承担他为维护隐私权的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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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7日,四川省内江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HIV隐私侵权案”。

针对原告谢某所提出的,他有不做HIV检测的权利,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却被做了HIV抗体检测,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这一权利主张。法庭认为,医院是履行公司的体检合同是合法的,疾控中心是对医院送来的血液确认是法定的职责。

所以,法庭对此案做出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谢某的诉讼。

但是谢某表示他将继续上诉维权!

对于这一事件,网友议论纷纷,形成泾渭分明的两派。而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一直以来朝野上下意见相左的两派交锋从未偃旗息鼓。

有人认为,艾滋病人有隐私权,其他人也有知情权啊,万一不慎被传染了呢?

也有人担忧,如果艾滋感染者谈了恋爱,或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又不告诉对方自己是感染者怎么办?这是明摆着不公平!所以艾滋患者的信息应该公开,因为,这不是隐私,而是私心!否则,健康人的权益又有谁来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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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媒体爆料艾滋病人自述,一名艾滋病患者,在社交软件上认识了一名女子,然后通过发生性关系把艾滋病成功传染给对方。就在该女子过生日的时候,男子送了一个礼盒,女子打开一看是一套寿衣,并附有纸条:欢迎加入艾滋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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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名国外女孩,发现自己竟染上了艾滋后,决定报复社会。在三个多月的时间里,与三百多名男人发生性关系,而他们却浑然不知,继续进行二次传播。想想都不寒而栗不敢往下再想。

甚至网传一位91岁的义乌老太,经常收留一些拾荒老汉,并与两三名同床共枕。结果最近因病住院时被查出患有艾滋病。

因此种种令人堪忧乱象,有激进者认为艾滋患者不能享有隐私权,不然迟早中国会成为艾滋重灾区。

这种推断并不是完全空穴来风,而是有确凿数字支持。疾控部门权威统计数字显示,截止2018年6月 ,我国已有超过82万人被确诊为艾滋病毒携带者或艾滋病病人,这一数字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0万人之多。

这是一个令人不安的数字。有专家认为,尽管造成艾滋病日益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法律对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过度保护。这就像苹果手机,过度的保护容易使手机强行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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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医生网友用他亲历的一件可怕事情来说明来佐证,艾滋病人的隐私权对于普通人的知情权和健康权来说,有多么的可怕。

2011年这位医生接诊了一个睡梦中被室友刀砍头部七八刀而后又纵火导致化学性的男人,头部大量出血,血氧60%,他和同事紧急行气管切开,患者呛咳剧烈,血喷了他们一头一脸。

之后开颅手术,第二天、性病系列结果未回报,问化验室说结果存疑,送疾控中心检测,当时眼就黑了,反复问患者父母是否有艾滋病,坚决否认。

但是父母探视儿子时,他们全副武装,帽子、口罩、手套戴得严严实实,几乎不碰患者。

这位医生越来越绝望,一周后回报HIV阳性!再次问患者父母,才说一年前在一家医院看病好像说是有什么传染病。医生恨得咬牙切齿,后来才知道砍他的人是网上联系的同性恋,谋财害命。后来的半年里,这位医生差点没抑郁而死,每个月化验,不幸中万幸,还好没有被传染。

那些意料之外的,才是真正改变我们生活的。

或许正是基于这些种种,这次,法院才驳回了艾滋感染者谢某的诉讼,让凯撒的归凯撒,让上帝的归上帝。

但是,关于艾滋感染者的隐私权和普通大众的知情权孰轻孰重之争,才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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