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世界艾滋病日。
“艾滋病”想必大家应该都不陌生,虽说艾滋病起源于病毒感染,但这种病毒非常特殊,它会经历急性感染、潜伏期、前期等过程,最终才会发展为艾滋病。
再加上艾滋病并不是一种症状,其在临床上被称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是由艾滋病毒不断破坏免疫系统,而导致的临床综合征!
患者免疫系统被破坏之后,可成为多个疾病伺机攻击的对象。一旦发展到艾滋病期之后,各种疾病都可能找上自己艾滋,比如反复感染、癌症等。
这阶段,一个小小的肺炎都可能反复发作,甚至是造成患者死亡。
丈夫查出艾滋病,为何我就不知情?
就目前临床掌握的资料来看,艾滋病的传播渠道为性、母婴和血液等。
就我国艾滋病现状来说,性就是艾滋传播的主要渠道。
很多人应该都看过过于夫妻艾滋病的新闻,一方查出了艾滋病毒,但是却没有明确告知对方,进行婚检时医生也没有明确告知,以至于亲密性接触后,另一方也感染了该病毒。
婚检查出艾滋病艾滋,医生隐瞒未告知,是否有责任呢?
医生本身并没有错,保护患者的隐私和病史,是医生的基本职业准则。
在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中也有明确规定:如果没有经过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任何人都没有公开患者和患者家属身份的权利,也不能提供任何可以推断具体身份的信息,否则就是触犯了法律法规。
另外,在我我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第三条也有明确规定,艾滋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患者,以及他们的家属都享有婚姻、就业等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这也就是说,艾滋病患者并没有被法律禁止不能结婚,且医学上也不认为艾滋病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用最简单的话来说,即便是在婚检的过程中,发现双方有一人感染了艾滋病毒或是艾滋病患者,医生也只会提出暂缓结婚的医学建议,并不会直接明确指出问题所在!
另外,按照新婚姻法的规定来看,艾滋病与慢性乙肝疾病相同,它们都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所以,即便是患有艾滋病,同样也属于婚检合格之一!
作为伴侣的一方,患者到底有无义务告知对方,自己真实的健康情况呢?
针对这一点,曾有提出过建议:在夫妻之间履行保密义务的同时,需要看待事情本身的性质,比如是否会对另一方的健康产生致命影响。如果已经影响到了对方的生命健康权,那就可以绝对对抗隐私权利,毕竟生命大于一切。
事实上,无论如何,大家都应该明白一点,每个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换一个角度想,如果你真的爱对方,是想让他幸福,还是想让他陪自己一起入地狱呢?
不过小康医生认为:虽说目前感染者若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在《艾滋病防治条例》里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
但在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以:患者务必要告知配偶或者性伴侣,否则属于故意伤害罪!
因此,比起隐私权,生命权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