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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毒携带者告保险行业歧视

阅读数:            发布:2020-11-15

原告一审败诉 二审前日立案

中国保险协会昨发文要求各保险公司删除相关除外责任条款

艾滋病毒携带者告保险行业歧视

与会人员在条幅上签字,支持李伟申诉

本报记者 熊波 赵传灯 实习生 李果娜

家住昆明的一名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李伟(化名)在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购买了两份“金祝福卡”意外伤害保险后,发现保险免责条款中将其剔除在该公司的理赔对象之外,反复交涉无果后,他以“涉嫌歧视”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该案一审以李伟的败诉而告终,昨日9时30分,李伟的代理律师称,该案二审已于7月8日在昆明中院正式立案。

昨日,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亚太地区艾滋病服务机构委员会、云南戴托普药物依赖治疗康复中心在昆明饭店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案情新进展作了通报。会上,出于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保护,原告李伟未到会场。

“这是一次社会动员和反歧视倡导总动员,公民社会应对企业界和司法界的问题。”发布会上,云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一名姓童的研究员说。

参会的市民纷纷发言,表示支持李伟的诉讼,他们认为,这不仅关系到李伟个人合法权益的维权讼诉,还关系到整个艾滋病群体在保险问题上受到的不公平对待。

“在李伟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并未询问李伟是否有不适宜购买保险的疾病,也没有告知保险单上免责条款的内容。”李伟的代理律师汤荣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艾滋病属乙类传染病,但意外伤害险条款中,并没有单列出比艾滋病传染性更强的甲类传染病,所以该条款涉嫌构成歧视。

随后的发言中,亚太地区艾滋病服务机构委员会夏东华女士坦言,他们在相关调查中发现,并非只有这次被诉讼的保险公司作了这样的免责规定,国内大部分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险,均将患艾滋病和感染艾滋病病毒者列入免责条款中(即不予理赔)。

昨日12时许,一名青年男子进行了简短的发言,他自称与一些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生活在一起,受他们委托到现场签名支持李伟。话音刚落,该男子便在会场上展示出一个上书“让我们一起努力,消除歧视,维护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合法保险权利”的红色条幅,数十名与会者在条幅上签名以示支持。

■事件回放

艾滋病毒携带者告保险公司

索赔10元

2008年2月4日,李伟向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购买了“金祝福卡”意外伤害险两份。购买半月后,李伟偶然发现保险条款里的“责任免除”中写有“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李伟认为,这份保险成了“摆设”。

李伟认为,该条款有着“明显的歧视”,便想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他找到了致力于公益事业、曾为多名艾滋病患者提供法律援助的汤荣律师为其代理这场官司。

李伟坦言,“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与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及核辐射等并列作为免责条件之一,明显具有对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歧视,违反了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中“不得歧视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毒携带者”的相关规定。他要求法院判令该免责条款无效、删除相应保险合同条款报保监会备案、保险公司书面赔礼道歉艾滋病毒携带者,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元。

保险公司认为不存在歧视

请求驳回原告诉讼

五华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共同答辩称,他们的保险条款及内容均符合国家规定并在保监会备案。原告所购买的团体意外保险系1998年经保监会正式批准销售的,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同样系1999年经保监会批准后销售的。被告的保险条款及内容并不存在对艾滋病患者或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歧视,而仅是将艾滋病与战争暴乱并列而已,而这些情形都是比较普通的,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歧视主张不成立

一审原告败诉

2008年8月28日五华法院受理本案后,于今年6月25日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李伟所购买的“金祝福卡”,其所投保的是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李伟因患艾滋病或系艾滋病病毒携带者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支出,系被保险人身体内在的原因造成的伤害,显然并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中的灾难事故。基于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关于责任免除条款约定了“因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造成被保险人身故、身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约定属于对艾滋病人的歧视的主张不成立,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法院不予支持。

围绕条款是否违法

二审已立案

虽然一审李伟败诉,但这起全国首例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状告保险公司“歧视条款”案并没有因一审败诉而终结。昨日,李伟的两位代理律师透露,目前本案已上诉,昆明中院已于7月8日批准立案。

李伟的两名委托律师在昨天的会上宣称,除了继续坚持一审的五项诉请外,将增加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有媒体记者提到本案在二审中是否会有新的有利证据等问题,两位代理律师以“暂时保密”作了回应。但两位律师还是明确告知与会者:“二审中核心辩论的焦点主要将围绕责任免除条款是否违法来展开。我们还将主要依据被上诉保险公司违反我国保险法、传染病法、艾滋病防治条例以及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权。”

■最新规定

人身保险条款推出示范写法

艾滋病纳入保险保障

受保险公司歧视的“艾滋病”将被要求列入保险责任之中。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昨天推出的《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以下简称《示范写法》)中,要求各保险公司删除“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除外责任。

《示范写法》已经推荐给各人身保险会员公司使用。《示范写法》还对其他一些此前争议较大的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条款确定合理范围。例如,对被保险人吸食或注射毒品增加了“主动”行为的范围认定;对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等增加了释义,从而约束保险公司对责任范围的界定。

《示范写法》明确要求:保险金申请条款部分,保险公司必须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同时,将需要的有关证明和资料明示,避免个别公司将核赔的义务推诿给申请人来承担。

发生保险事故后,中保协建议各公司向消费者提供不低于10日的保险事故通知期限,建议保险公司作出保险金给付核定的时限不超过5天,达成协议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给消费者提供宽限期、催告期的选择权。北京晨报

■相关链接

一个艾滋病感染者的自白

昨天的会上,李伟的委托律师还向与会者宣读并散发了其一封署名“一名艾滋病感染者”的公开信。李伟在信中说,众所周知,如果一名艾滋病感染者发生交通事故,与他是否感染艾滋病病毒是毫无关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本应该享有与一般的被保险人相同的意外伤害权益。在医学上,艾滋病只是一种普通的传染性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法定报告的传染病疾病分甲、乙、丙类,共35种。艾滋病是22种乙类传染病中的一种,还有比乙类传染病传染性更强的甲类传染病。

在公开信的结尾,李伟呼吁:“虽然一审败诉了,虽然我还没有得到一份平等、公平的保险合同,不过,我所作出的努力没有白费!我们全中国70多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所作出的努力没有白费!全社会反对艾滋病歧视的努力不会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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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迟迟不仲裁 西山人保局成被告

记者 王卓姣 实习生 赵小强

“公司务工人员上班时间意外受伤,保险赔偿为何迟迟不到?”昨天上午,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保险纠纷案。

郑宗学是原昆明市华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城公司)的一名务工人员,2006年4月21日,他在夜班工作时,左脚被回窑进料的车辆轧伤。

郑宗学受伤后多次要求华城公司提供入厂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以便按照法定程序申请进行工伤认定,但华城公司拒不提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艾滋病毒携带者,郑宗学于2007年3月向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与华城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郑宗学称,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不仅对他的认定没有受理,也没有给他任何相关的不予受理的裁定,他只好将西山区人保局诉至法院。

西山区人保局对郑宗学的起诉予以断然否认,他们辩称郑宗学与华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应由原告或华城公司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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