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性病学术 > 艾滋病 艾滋 “向伴侣隐瞒艾滋将构成犯罪”引热议,云南省人大回应防艾条例修订

艾滋 “向伴侣隐瞒艾滋将构成犯罪”引热议,云南省人大回应防艾条例修订

阅读数:            发布:2020-12-25

近日,“向伴侣隐瞒艾滋将构成犯罪”的话题登上热搜。据“云南发布”消息,明年3月1日起,云南将施行新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今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下称新版《条例》)。其中第二十条规定:“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第五十七条规定,感染者和病人不及时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告知其配偶、有性关系者等存在暴露风险的人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规引发热议,不少网友留言表示支持,“应全国推广”。

微信截图_20201210190732.png

↑新版《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法规处副处长石永佳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网传“向伴侣隐瞒艾滋将构成犯罪”的说法不准确,应为“向伴侣隐瞒艾滋有可能构成犯罪。”

他解释说:“(新版《条例》)第五十七条,实际上说的是两层意思。先承担民事责任,严重者才是刑事责任。准确地说应该是,如果向配偶或者性伴侣隐瞒艾滋病,且因性行为没有采取保护措施导致配偶等染上了艾滋病,肯定就是违反刑法了。”

石永佳同时表示,上述第二十条规定并非新规。此前,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第二十条已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如不告知的,其住所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

而在新版《条例》中,进一步明确了向配偶、有性关系等人群隐瞒艾滋“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微信截图_20201210190248.png

↑新版《条例》第五十七条

“2018年1月,在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17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修改《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建议。”石永佳介绍说,此后,历经数次调研、论证、修改,征求各位专家、管理相对人、职能部门等意见,进行了省内外的立法调研,并请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司法部、国家疾控中心进行了立法指导,反复修改完善,历时约一年半。

石永佳表示,新版《条例》对艾滋病防控的体制机制、宣传教育及艾滋病患者的医疗救治方面均进行了完善,并增加了对涉外艾滋病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强化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保障措施。

言及新版《条例》中增设隐瞒艾滋病可追究民事乃至刑事责任的背景,石永佳称,近年来,云南省艾滋病患者总量得到了有效控制,但艾滋病的主要传播方式发生了改变。以前是以吸毒者共用针具传播为主,约2010年后,以性传播为主,“性传播应该占96%以上,很多人不采取安全措施。”

同时,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高危人群也发生了改变:以前为吸毒者,现为高校生、老年人、流动务工人员。石永佳举例,一些老年人丧偶后,在非法性交易过程中,因未采取防护措施而感染,“这呈上升趋势。”而流动务工人员也主要由类似途径感染,“一些人和伴侣长期两地分居艾滋,发生(非法)性行为时也没有采取保护措施。”

石永佳还说,在高校,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主要人群则为“男同性恋。这是全国(都面临)的一个现象。有的男同是双性恋,把艾滋病传染给女方了。女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比例还没有这么高。”

同时艾滋,石永佳坦言,斩断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或为当前防艾工作中的最大难点,“宣传到不了每个人,是最大的问题。”他认为,如果每个人都知晓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和防范方法、具备防范意识,将会对艾滋病的预防起到积极作用,“宣传是最好的防御”。

红星新闻记者 彭莉

(原标题:云南省人大回应防艾条例修订:高校生、老年人、流动务工者为高危人群)

上一篇:隐瞒艾滋病“入刑”:地方立法的目的正当不可僭越上位法框架

下一篇:她帮助艾滋病患者破茧成蝶!全国先进工作者戴芬的故事

相关推荐

性病百科

扫二微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