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艾滋携带者嫖娼被多索嫖资报警 犯传播性病罪被判11个月
知讯01月02日15:55
60岁的男子梁某春8年前就被确诊是艾滋病毒携带者,但是在2020年7月,他还仍旧进行嫖娼活动,且因为卖淫者向其多索要嫖资而报警。北青-北京头条记者1月1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春犯传播性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公诉机关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被告人梁某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潭医院确诊感染艾滋病毒(HIV-1抗体阳性),并在该院接受艾滋抗病毒治疗至今未痊愈。2020年7月26日13时许,梁某春在明知其感染艾滋病毒且会通过性行为传播的情况下,仍在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解放路八角楼附近被害人朱某的出租房内嫖娼,梁某春未采取防范措施与朱某发生性关系。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梁某春嫖娼结束后因被朱某额外多索要嫖资不满艾滋病毒携带者,遂打电话报警。公安民警进行调查时,梁某春主动交代了其嫖娼及感染艾滋病毒的事实。2020年7月27日,梁某春因嫖娼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五日,后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8月2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潭医院两次对被害人朱某的血样进行检测,HIV抗体均为阴性。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春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毒而嫖娼,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梁某春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毒而嫖娼,应从重处罚。梁某春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其嫖娼及感染艾滋病毒的事实艾滋病毒携带者,是自首,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梁某春的犯罪行为和其因嫖娼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系同一行为,其被行政拘留的五天,应予折抵相应刑期。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春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