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04-2014年,全国累计报告艾滋病职业暴露8339例。主要呈现以下三个特点:一是艾滋病职业暴露总体趋势平稳,自2008年起每年报告例数均在900例左右。二是发生场所以医疗机构和公安司法机构为主。三是经过及时处置和预防性用药(约77.4%的暴露者经评估后服用了抗病毒药物),尚没有报告暴露者在规定的随访期内感染艾滋病的病例。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2013年,我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调整印发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纳入职业性传染病类别。为规范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处理程序,并为艾滋病职业暴露诊断提供依据,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等人群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有关专家,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处理程序规定》),作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
二、主要内容
《处理程序规定》包括总则、职责分工、处置、调查、附则等五章20条和3个附件。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处理程序规定》的目的、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和工作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明确了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置、调查的机构和职责。明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处置、调查中的技术指导职责。
第三章 处置。明确了发生职业暴露后用人单位及处置机构开展处置的程序、内容及相关要求。
第四章 调查。明确了暴露者在随访期内发生艾滋病病毒抗体阳转后调查机构开展调查的程序、内容及相关要求。
第五章 附则。对《处理程序规定》的生效时间、职业暴露、随访期限和暴露源范围做了明确规定。
三、重点问题说明
(一)《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了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调查处理工作的程序包括处置和调查2个部分。强调处置、调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艾滋病病毒,保证收集的信息、实验室检测结果真实、可信。
(二)强调发生暴露后处置的时效性和科学性。规定了发生职业暴露后职业暴露者报告用人单位以及用人单位报告处置机构的时限要求。为了明确艾滋病感染与职业暴露的关系,规定处置机构应当在发生暴露24小时内采集暴露者血样并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样品采集现场应当至少有2名见证人。
(三)强调调查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规定同一家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不得同时被指定为处置机构和调查机构。规定调查机构判断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感染的依据,对于可能有线索显示暴露者感染的病毒不是来自本次职业暴露的艾滋病病毒,应当根据需要进行分子流行病学检测,调查结论作为职业病诊断的重要依据[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