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我不得不答,先占一个位子,回头详细阐述。
明确我的观点:1、医生无知:拒诊是错误的,如果最后确认事件确属「拒诊」,当事医生和医院应该受到相应的惩处;2、患者无德:感染者隐瞒病情不告知接诊医生,医疗上不利于病情判断,道义上缺德;3、结局无奈:医生和患者本来就不是对立的角色,任何煽动对立和仇视的言论对于HIV感染者以及医护人员的正当权益维护没有任何帮助。医患本是一家,医生是患者的利益代言人,一同发声才能向某些政府、非政府机构争取二者的最大利益,我敢问:鹬蚌相争,谁是渔翁?
———————————————————————————————————————————
等了一天来扩充我的答案,没有想到,我正文还没开始,就已经有医护同行开始喷了。看了一下高票的答案,很遗憾,说理的少,抱怨的多,这样的答案行内人士能够认同,但对于解决医患矛盾有多大帮助?其中医务人员对艾滋的认识多有硬伤,部分医务人员对HIV的认识远不如病患。
我曾经和导师搞过一个关于综合性大型医院参与HIV感染者诊疗,特别是外科手术的课题研究,个人参与HIV感染者的临床诊疗的同时,也对国内感染者社群组织(也就是在微博上闹的那群人)和医疗现状有一些浅显的认识。我深知国内感染者就医难的处境,也明白医务工作者对职业暴露的恐惧和保障不到位的心酸,所以希望这篇回答,能够帮助平息医护同行内心的愤懑的同时,也希望告诉医患双方,不要让冲动冲昏了头脑,平白充当了别人的炮灰。
第一部分 拒诊,是医生的无知:
先说,到底医务工作者有没有拒诊HIV感染者的权利?
这就不得不谈《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 请注意加粗和下划线部分。
《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章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 总则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治疗与救助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解读一下:《传染病防治法》明确了HIV感染者作为传染病病人接受医疗的权利,但是这个权利受到了限制,因为医疗机构没权拒诊你,但是有权引导至相应隔离的分诊点。换句话说,只要医务人员没有明确拒诊,仅仅建议患者前往传染病专科诊治,并不违法。可想而知,如果医生怕麻烦,「建议患者前往专科医院进行治疗」是多么容易的事情。不过,《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医疗机构不能仅因患者的HIV感染而推诿或者拒绝收治。如果患者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医生或医疗机构对其「拒诊」,那当事医生和医疗机构必然要受到处罚。
所以,因为HIV感染拒诊病患从来都不是我国医务工作者的权利。至于这个法律合不合理,是否需要修改,我有自己的看法,但不在我这篇回答的讨论范围。你实在觉得憋屈要喷,去喷制定法律的人。而且我就奇了怪了,讨论问题就讨论问题,为什么那么喜欢给别人扣一个「政治正不正确」的帽子?「政治不正确」的你们还请告诉我,这是不是文革思维的残余?
再说,医务人员给HIV感染者进行外科手术,到底在担心什么?最重要就两点:1、害怕职业暴露导致感染;2、担心HIV感染者免疫功能受损,手术风险大。
那这担心有充足的依据么?先说第二点吧。
研究证明,除了严重免疫抑制状态——艾滋病期(CD4350的HIV感染者,其手术适应症和普通患者无异,术后感染率、死亡率、恢复时间并不会显著升高(国内国外文章太多了,自己用艾滋病 和 外科手术 去谷歌学术或者pubmed搜)。换句话说HIV感染从来都不是外科手术的绝对禁忌症,对于及时服用抗病毒药物治疗,免疫重建良好的病患,进行一般外科手术的条件和未感染者无异,某些医务工作者挂在嘴边的「担心术后感染和手术给病人带来的风险」,并没有充足的证据支持。你说有,请拿出文献来,不要拿出对付患者的说辞来糊弄我,严肃点,这里在讨论科学呢。
就事论事说这次的「拒诊」事件,患者自述正规抗病毒治疗两年,没有其他机会性感染、肿瘤等艾滋病期症状,虽然没有给出其具体CD4数值,但可以判断其免疫状况尚佳,通过其就诊经历的描述(没查HIV前顺利收入院),手术适应症应该是符合的。
只不过,因为信息不对称,「不适合手术」的依据医疗机构可以列出很多很多,比如「保守治疗」效果更好,手术适应症不够强,建议提高免疫力以后再进行相关手术等等等等,这些理由难以反驳,毕竟,手术做不做,怎么做,就算有指南指导,文献支持,在缺乏第三方评判机制的情况下,主治医生的主观意见大多情况下起着决定性作用。简单来说,就是这个病人到底值不值得医生去冒这个险。在医疗纠纷频发的当下,医生选择最大程度上规避风险,无可厚非。
再说第一点,请各位先想这三个问题:综合性医院HIV职业暴露发生率高么?职业暴露导致医务人员感染艾滋的风险高么?通过拒绝给HIV感染者手术,职业暴露发生率会下降么,医务工作者安全就能够得到保障么?
许多高票答案和我的临床经验都说明了一个现象,因为全面防护措施缺位等种种原因,医院里头发生职业暴露情况普遍,因此,医生也是众多传染性疾病的高危人群。这我不否认,但仔细分析,护士和外科医生职业暴露发生率相对较高,主要原因是针刺伤(注射针头、缝针扎伤等)和粘膜接触病人体液(血液入眼,沾染分泌物等),但是因此感染HIV的概率又是多少呢?研究结果是,针刺伤0.3%,粘膜暴露0.09%(1、U. S. Public Health Service Working Group. Updated U. S. Public
Health Service guidelin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occupational expo-
sures to HIV and recommendations for postexposure prophylaxis. US
PHS Guidelin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Occupational Exposures to
HIV.2013.9.25 http: //http: //
stacks.cdc.gov/view/cdc/20711
. 2、Cardo DM,Culver DH,Ciesielski CA,et al. A case-control study of HIV
seroconversion in health care workers after percutaneous exposure[J].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1997,337( 21) : 1485-1490.)。
我知道很多人看到这里会马上反驳,就算风险再小,医生也没有义务去承担这个风险。是,我感性上同意,但是,拒诊就可以解决这个职业暴露的风险么?就算你不想给别人手术,你要查明白别人有没有HIV,这一针总归少不了吧,你外科医生是避免风险了,抽血小护士怎么办?她们就该么?还是你打算建议以后所有病患进医院门的时候就全部快检一个HIV?医院领导愿意出这笔试纸钱么?你愿意从你不多的工资里头出么?还是,你内心里头就真的觉得,感染这些病的人就不要去医院祸害医生了,那那些不知道自己得病的人又怎么说呢?所以说,想要通过拒诊来降低职业暴露发生率,对医护人员进行保护,其实本质上只是转嫁风险,把外科医生的风险转嫁给护士,把综合性医院的风险转嫁给专科医院,你可以建议患者转院治疗,这些天天和HIV感染者打交道的专科医生护士怎么办?你真的是代表群体而发声么?
HIV、乙肝、丙肝、梅毒,到底是那个疾病的职业暴露和传播风险大,在我国毫无疑问是乙肝,HIV造成的影响是很小很小的,至少目前国内尚无文献报道相关案例,不要给我说你知道谁谁因为职业暴露感染的,我无法证实你所说的真实性。我相信有,不过绝对罕见。
全面职业防护意识和措施不提高跟进,在感染者人数日益庞大的今天,「拒诊」也无非是饮鸩止渴,掩耳盗铃。医疗操作不规范和收治HIV感染者比,到底哪个更容易导致职业暴露呢?
很多时候艾滋病人自述,恐惧都不能提供最好的保障。
不懂法、没有数据和逻辑支持的自以为是的保护措施,都说明,拒诊,是医生的无知。
———————————————————————————————————————————
4月16日更新:
上文,我用了很大篇幅驳斥那些认为「反对医生拒诊是道德绑架」的说法,我知道很多医务工作者难以接受这样的说法,但是我恳求你们用读了十几年的书的聪明的脑袋瓜去想想,我说的到底有没有道理。我明白医生苦医生难,我也不想说什么治病救人是每一个医生的本份这种冠冕堂皇的话,我就想让你们想想,拒诊病人的目的到底是什么?能不能对你自己对医护人员这个群体起到帮助?你说真要是这样,这个工作老子不做了,是,你可以选择不干,但是终归有别人要干的,不从主观意识和制度保障上去全面提高职业防护水平,职业暴露的风险只会有增无减。
对那些和患者撕得披头散发,言语里头满是歧视的医护,我请你们摸着自己的良心去好好想想,你对HIV和艾滋病的了解到底有多少,是主观上不想,还是客观上无能?连艾滋病人都没接触几个,你真没有资格趟这浑水。
在中国,医生没有保障、成长周期长、付出和回报不成比例,这些都是赤裸裸的现实、事实,我很明白这时候再让你们冒着「生命危险」去就传染病病人,真是太过分了。但是请一定想明白,这,从来都不是患者的错,这和故意医闹的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性质,你们的枪口真的对错人了。
第二部分 隐瞒,是患者无德: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国家法律法规在规定医疗机构不得拒诊艾滋病患的同时,也明确规定,患者有义务将自己感染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为什么要这么规定?两方面考量:1、HIV是一个影响全身各脏器系统的疾病艾滋病人自述,如果患者没有提供感染病史、相关抗病毒治疗病史,接诊医生在病情判断、医疗措施的选择上会走弯路,重复检查导致患者医疗成本上升不说,还可能导致误诊甚至误治;2、提高医护人员自我保护意识,降低职业暴露风险。
第一点我不想多说,补充一点,我一直都认为,不信任医生是患者的一个独立预后不良因素,隐瞒病情作为典型的不信任医生的表现,对患者而言多是弊大于利。
关于第二点,我反复提及,医务工作者是各种传染性疾病的高危人群,尽管这种风险是可控的。医护人群中,护士、急诊外科医生的暴露风险最大,某些紧急情况下根本不允许等到输全结果出来再去给患者进行诊疗。感染者主动告知医生病情,提醒医生保护好自己,不仅道德层面鼓励,更是患者法律层面的基本义务。你不履行这个义务,你有什么资格要求医生去履行诊治你的义务。
感染者们,你就诊时,医生在明,你在暗。医生根本不知道你在录音在收集「拒诊」证据,你甚至还故意套别人话,故意篡改病例,故意不走门诊走急诊(挤占急诊病人资源的同时增加医护职业暴露风险),那个最后收治了你的医生不就是好心倒霉蛋么?人家对你坦诚相待,换来的就是这样的待遇,医生能不心寒么?
你拿着这些所谓的证据想干嘛?都拒诊了你的医院,你还敢让他们给你手术么?无非就是想万一拒诊了还能维权嘛。好,就说说维权,你真的能够达到维权的目的么?我请你们好好想想,病不是医生害你生的,医生如果想规避风险,除了有一大串的医疗借口让信息不对称的你无力招架,就算惩罚顶多也是遭受些所谓的舆论谴责,科室扣一点钱,实质性的惩罚根本落实不下来。你们总是把天津晓峰、李虎等人闹的事情当做维权胜利在自我标榜,微博上卯足了吃奶的力气去闹啊,但事实上是怎样呢?总理发话又如何?当事医生受惩罚了么?
我明白被拒诊的无奈,我也私底下和导师对一些医院一些医生的做法破口大骂,我不否认医疗机构歧视感染者的现实,但你们也不能把所有医生都当敌人一样提防啊,保不准人家真心想帮你呢?你这样一开始就不信任,不主动说出自己的病情,在医生看来就是潜在的医疗风险,人家又有什么理由冒着风险去给你手术?华西医院年收入几十个亿,床位从来都是紧俏资源,凭什么人家要放弃好做的手术好赚的病人不收,收你一个有医疗纠纷可能要赔钱的感染者?你说了自己的病情,大多数医生会认为你是在尊重他们的职业,会感受到你对他的信任,会知道你是在为他们考虑。人心是软的,医生尤甚,不然你以为是谁支撑起了中国如此庞大的医疗需求和如此渺小的医疗投入之间的平衡,真的是卫生部么?
另外,想通过「大闹特闹」来维权的感染者,听我一句劝,我知道你们很难,但是这种行为真的傻透了,因为不仅当事医生、医疗机构受不到实质的惩罚,你还断了其他感染者、甚至其他患者的诊治后路。还说天津晓峰事件,本来天津推行医疗文书互认是多好的事情,这下一来全部不认,所有病患入院重新检查。说难听一点,你篡改检查报告悄悄咪咪的得逞了就得了,你还要去网上闹,这下好了吧,其他感染者想篡改病例都不得行了。
感染者去闹,医院迫于舆论压力赔你一些钱,官司打到最多和解的程度,但是辛苦帮助感染者和医生之间建立互信关系的医务人员的努力,被你这一闹,全毁了!感染者群体的名声越搞越臭,看看知乎里头医生们的反弹你就明白了。以后我们还怎么说服外科医生去给感染者手术?大医院外科遇到感染者通通建议转诊传染病专科医院治疗,『没关系嘛,我们可以派医生过去会诊嘛』,『不太好哦,病房里头其他病人知道不好办的嘛』,不算拒诊不违法哦,这就是你们想达到的目的么?
就诊时不告知自己病情的那一刹那,就已经落人口舌,处于道德的下风。还为了一己私利断他人后路,无论是否主观故意,都可谓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