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性病学术 > 艾滋病 “恐艾症”是如何形成的?艾滋病的“污名化”之路

“恐艾症”是如何形成的?艾滋病的“污名化”之路

阅读数:            发布:2024-04-27

12月1日,是世界卫生组织确认的“世界艾滋病日”。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的渐趋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敢于针对艾滋病歧视现象发声。

不过,由于艾滋病的严重性以及它的传播方式,艾滋病仍然身陷“污名”困局,而这种“污名”又经常导致艾滋病感染者隐藏自己的疾病,得不到正确及时的医治,以致更大规模地扩张、传染。艾滋病为什么被如此严重的“污名化”?媒体、医疗机构在其中又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社会变迁下的恐惧、误解与道德化

污名是一系列社会文化互动的产物,与社会的变迁紧密相连。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内最早出现HIV感染者病例,当时的舆论将艾滋病塑造成西方资本主义腐朽生活方式的典型疾病,甚至有中国人马上把它命名为“爱资病”。

在早期,艾滋病污名也与社会身份污名交互,艾滋病风险通常与“外宾、归国人员、边境居民、外国人”等他者形象相联系。改革开放为中国的社会思想带来剧变,对“舶来品”的恐惧和对新的社会局面的应激性反抗一起,为艾滋病污名披上了合法性外衣。

与此同时,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人们对性有了新的看法,尤其是年轻人开始从快感、亲密关系与个人自由等角度看待性。1990年代非婚性行为剧增,为了防止可能发生的性革命,政府将HIV界定为性传播疾病,从而深深勾勒了社会公众关于HIV传播特定途径的想象。性社会学研究者潘绥铭就认为,艾滋病被当成是千钧一发之际整肃性道德的工具,由此带来了大规模的、与真实发病率天差地别的人造“恐艾症”。

到了世纪之交,“艾滋病高危人群”的污名逐渐聚焦在农民身上,卖血的中原农民被发现感染了HIV病毒。有研究发现,公众逐渐以两种完全不同的方式认识HIV感染者。一方面,感染HIV的吸毒者与商业性服务人员的污名化被归因于不良行为;另一方面,那些通过卖血、输血及母婴途径感染HIV的人则被视为“无辜的受害者”。

然而,对于“无辜的受害者”们的道德化并未减少公众对艾滋病的恐惧与误解,某种程度上,对此的过度渲染间接造成了人们有距离的集中观看,处于城乡流动间的农民工在不断边缘化的同时被贴上了新的标签,而农村里的“艾滋孤儿”则成为另一种“特殊群体”,经历着歧视环境的营造、血缘关系的淡化与熟人社会的冷遇。

除此之外,男男性行为与艾滋病常常形成一种话语同构,男男性行为被等同于感染艾滋病。事实上,艾滋病最先报告的病例集中于男同性恋群体中,在通过其他途径感染的患者被发现后,艾滋病与异性恋者的无关性被打破。有学者指出,艾滋病实际所影响人群的公共化使得主流人群受到威胁,进而产生了污名行为恐艾,这是公众视野下艾滋病污名与男同性恋群体关联紧密的原因之一。随着意识形态的多元与媒体环境的开放,公众对同性恋群体的关注增加,而整体偏向传统的社会舆论场同新兴人群舆论场的无法调和,则把恐惧和误解进一步放大。

每年“艾滋病日”都有志愿者走上街头索求拥抱,以消除大家对艾滋病的恐惧。

大众媒体、医疗机构与公共政策的污名修辞

在中国,大众媒体、医疗领域与公共政策的共同建构,造就了中国语境的艾滋病污名修辞。

中国新闻媒体在艾滋病发端的一开始就予以极大关注。1985年,中国发现了第一例HIV感染者后,《人民日报》就发表了二十多篇对艾滋病的报道,将艾滋病冠以“超级癌症”的名称。很长一段时间,由于对艾滋病缺乏科学的认识,大众媒体对艾滋病的报道充斥着负面叙事与猎奇的修辞,带动了公众的恐慌心理。

出于经济利益与传播策略的考量,媒体在不少报道中会使用“艾滋村”、“艾滋女结婚”、“艾滋杀手”等等词语,在公众的脑海中设置了关于艾滋病患者的妖魔化形象。同时,在早期的艾滋报道中,患者由于处在报道的边缘地带和失语状态,缺乏被公众真正了解的机会。

通常,媒介被看作有利于普及与传播艾滋病知识,并减少艾滋病污名的一股力量,而公众的恐慌心理、政府权力的制约、医疗行业的术语都与媒介多向合流,让媒体对艾滋病的去污名化变得艰难重重。

在报道过程中,媒介往往依赖医护人员、医疗专家等强势消息来源,其使用术语也不可避免受医疗界影响,然而,在医疗机构与公共卫生领域,也存在着对艾滋病的刻板印象。

苏珊·桑塔格在《疾病的隐喻》中指出,疾病很容易被作为一种社会动员或政治迫害的工具,产生极为不良的影响。在描述艾滋病病毒的原因与影响时,医学界混杂了疾病与战争的隐喻,将艾滋病描绘成“生命杀手”、“人体免疫系统与防御系统的侵犯者”等,形容易感人群或HIV感染者为“目标人群”、“桥梁人群”、“高发区”等,艾滋病防治工作则是“抗击艾滋”、“艾滋病战役”等。火药味的语言被植入到医疗术语里,并在各个领域沿用下来,使得HIV感染人群站在了威胁公众的对立面。

与此同时,公共政策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也强化了对艾滋病的污名。各年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中都将“高危人群”定位与提高宣传教育当作防治工作的主体部分,并强调对这些人群的综合干预,无疑将某些群体置于道德的低地。

伴随着政策的消极解释,HIV感染者也面临着制度与法规的不平等。国家最早出台的关于HIV暴露的法规——甘肃省卫生厅下发的《甘肃省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规范(试行)》 规定所有在甘肃检测为HIV阳性的人必须在一个月内将自己感染状况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之后感染者的配偶或性伴也要进行HIV检测,如果有人不服从这一规定,并与其性伴发生了无保护的性行为,将被视为故意传播艾滋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关于HIV身份暴露的强制性规定完全忽视了感染者的心理感受与精神状况,并将感染者加罪化,不由得令人联想到社会心理学家林克与费伦曾指出的“结构性污名”,说的是制度化的污名状况,比如导致被污名化者不利状况的政策与社会惯例。

在大众媒体、医疗领域与公共政策的主导性话语下,艾滋病的污名化成为比疾病本身更强大的恐惧恐艾,无时无刻不在困扰着感染者,也迷惑着公众的认知,并带来社会隔离、资源分配倾斜等等问题。最可怕的后果或许是污名的内化,也就是被污名化的人最终接受了他人的歧视行为及主流社会关于其地位低下的观点。

【参考文献】

1.《污名与艾滋病话语在中国》,张有春,载于《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2.《疾病污名与身份污名的交互———以艾滋病污名为例》,高一飞,载于《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1卷第4期。

上一篇:世界艾滋病日丨江苏省人医专家告诉你艾滋病那些事儿

下一篇:艾滋病为何难以被治愈?

相关推荐

性病百科

扫二微码